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上 海 市 室 内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ID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本市室内装饰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联系,推动行业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委托,组织开展对相关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评审、推荐、考核、评定。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组织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和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矛盾进行协调、处理。 (五)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相关资料。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承担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九)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警告、通报、开除会员会籍等处理),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评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评估论证、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协会举办和经营实体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为前提。 (四)本协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助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范围: 凡经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本市和境外、外省市在沪的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本市室内设计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纳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劳酬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负责人,交理事会批准和决定,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分支(专业委员会)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相关会员单位要求,经理事会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性质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须依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协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报协会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重大活动及事项应由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领导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协调设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可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须加入本会,既是协会的会员同时是该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变更,需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收取会费,接受的捐赠、服务收入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计划向协会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遇有不可抗拒因素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8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